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爭取中央各級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計畫型補助款,以加速挹注本縣建設經費,落實各項建設及業務計畫之推動,達成施政目的,對爭取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年度內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向中央各部會爭取補助獲核定經費者,於年度結束後,由獲補助單位(機關)提供獲准計畫補助款資料,經計算如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者,由本府計畫處辦理相關敍獎事宜。
三、獲補助單位(機關)按個人年度累計爭取補助案件總經費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
累計獲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長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
累計獲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長各核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三)
累計獲補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長各核予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四)
累計獲補助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主辦人員一人及科(課)長各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係指科長及以上人員)核予記功一次。
(五)
年度填報敘獎主辦人員、科(課)長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單位正副首長擇一累計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六)
爭取補助單項計畫、單筆經費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獲中央政府各機關核准計畫並無補助額度可供檢核者等,非屬本要點規定情形者,則請各局處依相關規定由各計畫主辦單位另行簽辦敘獎。
(七)
單位約用人員與短期進用人員請單位自行列入平時工作之表現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