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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裁處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