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專案補助交通費,
以協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
礙學生,完成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教育:
一、就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
二、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戶籍設於本縣。
第 三 條 前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
障礙證明、公立醫院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文件,
並依下列優先順序補助之:
一、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經就讀學校實際評估者。
二、其他特殊交通困難因素,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四 條 補助金額以上半年五個月(一月及三月至六月)、下半年四個月(九
月至十二月)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新臺幣八百元整,補助方式分
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 五 條 請領本辦法交通費補助之學生,不得同時接受本府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其
他交通費補助。
第 六 條 在家教育、長期事病假或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之學生,不得接受本辦法
交通費之補助。
第 七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生,應檢附規定相關文件(如附件)依規向就讀學
校申請,經學校彙整審查後造冊,並填造印領清冊二份、學校領據一份報
本府憑辦。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府年度實際編列預算額度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