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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專案補助交通費,
              以協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
               礙學生,完成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教育:

  一、就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

  二、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戶籍設於本縣。

第 三 條  前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
             障礙證明、公立醫院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文件,
             並依下列優先順序補助之:

     一、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經就讀學校實際評估者。

                  二、其他特殊交通困難因素,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四 條   補助金額以上半年五個月(一月及三月至六月)、下半年四個月(九
    月至十二月)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新臺幣八百元整,補助方式分
                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 五 條     請領本辦法交通費補助之學生,不得同時接受本府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其
             他交通費補助。

第 六 條      在家教育、長期事病假或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之學生,不得接受本辦法
             交通費之補助。

第 七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生,應檢附規定相關文件(如附件)依規向就讀學
             校申請,經學校彙整審查後造冊,並填造印領清冊二份、學校領據一份報
             本府憑辦。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府年度實際編列預算額度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