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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

               第二項設立戶政事務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南投縣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

               轄區內戶政業務。

     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並冠以該鄉(鎮、市)
               之名稱。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處長督導,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戶政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分設二股,三十

               五人以上者分設三股,置股長。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股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主任指定人員,報請本府

        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就本機關遴選適當人員,報請權責主計機

        關(構)派員兼任,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各戶政事務所工

        作職掌表所列之職務代理人依順序代理之。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