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申請
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南投
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為在家教
育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三、補助金額及時程:每生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上半年:一月至六月﹔下
半年:七月至十二月)。
四、申請程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
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相關資料,填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向學生設籍之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各設籍學校須按規
定配合相關業務彙整申請表,函報本府審核申請資格,獲本府審核通過發
給教育補助費之學生,由學校掣據及印領清冊函送本府彙辦。
五、中途喪失申請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教育補助費,已領取者
則須繳還喪失資格後之教育補助費。
六、本要點之教育補助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