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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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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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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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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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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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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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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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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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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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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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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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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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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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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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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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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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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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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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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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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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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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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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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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及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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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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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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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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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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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教育指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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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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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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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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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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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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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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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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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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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稽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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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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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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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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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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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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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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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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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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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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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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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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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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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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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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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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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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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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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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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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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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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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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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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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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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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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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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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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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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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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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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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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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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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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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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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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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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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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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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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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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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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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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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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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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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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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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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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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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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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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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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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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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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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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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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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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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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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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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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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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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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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獸醫師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