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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以下
              
               簡稱
本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取,以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
              
               及增設
公共設施等,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係指南投市猴探井遊憩區及天空
     之橋。

第 三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國民小學學生。

      ()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未達六歲之兒童。

    四、免費: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
                        明
文件)。

第 四 條  本府得依遊客人數增減及投保費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前條收
     費標準。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