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一、二級
機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座車、各型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
特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
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使用需求者,
應採購油氣雙燃料車,至採購之車輛未有油氣雙燃料車車種時,應
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另縣長、副縣長座車應選購油氣雙燃料
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
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
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
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
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汰購
。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
點所定公務車輛預算編列標準辦理。
前項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
逾越該標準之規定。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列車種改
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
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本縣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新購之座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
四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
超過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
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一、附屬單位預算採購管理用之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鄉(鎮、市)除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座車
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採購,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應報請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