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擬教育專業精神,特訂定要
點。(以下簡稱本府)
二、依據教育部八九年七月十日台(八九)社 字第八九○八八五○七號
函會議記錄規定,自九十年度起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相關通過頒獎辦法
辦理。
三、推薦標準:
凡屬本縣各公私立中小學幼稚園教師及校(園)長服務該職務滿五年
以上,且在同一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
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大
多數教師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
廣者。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者。
被推薦之人員應未曾違反「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之規
定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違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辦法。
2.未曾不當使用坊間測驗卷、參考書。
3.未曾從事不當補習。
四、遴選名額:
校長部分:中學校長一名,小學校長各三-五名。
教師部分:中學三名,小學五-十名。
前項名額,包括完全中學、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人員;又同一學校之
校長、主任、教師避免重複遴選。
五、遴選及審查:
教師部分:
1 校內初選:
由各校校長召集該校單位主管、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
遴選推薦之,教師及家長代表應以不少於各單位主管人數為原則。
教師代表由服務該校資深優良教師中,依所需名額聘為小組成員。
各校初選小組得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遴薦一名人選。於遴選後由小
組召集人填具推薦表,並在遴薦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由
召集人及初選小組成員簽章後,連同特殊優良事蹟之有關證件影印
本,向本府推薦。
2 本縣複選:
本縣應組成複選小組,由縣政府教育局局長召集所督學、課長、校
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本縣應先將學校推薦人選交由複
選訪查小組(每組二人)實地訪查後,由訪查人員在推薦表實地訪
查欄填具具體事蹟並簽章後,不分學校類別由教育局長召集複審會
議,俟本要點第三節分配名額嚴格選出特殊優良教師,選經縣長核
定。
校長部分:本縣所屬學校校長(含團長),由縣政府教育局局長、督
學、課長及社會人士(由教育局遴聘)組成遴選小組遴選之,經遴選
小組成員簽章後,簽請縣長核定。
六、表揚方式:經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由本縣通知參加表揚大會,每
人贈予師鐸獎獎座一座,並以副本抄送其任教之學校。
七、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