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給獎分配基礎,係以本府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應得
獎勵金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得獎勵金部分之餘額,分配縣長
百分之二點五、副縣長百分之一、主任秘書百分之零點五;其餘百分
之九十六依下列比例做分配:
(一) 、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 、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 、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查獲機關如有二個以上單位配合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獲
機關應分配獎勵金百分之六十部分再依下列標準分配之:
1.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單位如由本府其他單位人員協助者,分配查
獲單位百分之八十;分配協助單位百分之二十。 (如協助單位有二
個以上單位者將應得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2.配合主辦菸酒查緝主管機關(財政局)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分配主辦
菸酒查緝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機關百分之四十。
3.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百。
三、前點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 、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實際參
與查獲單位)
(二) 、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財政
局)
(三) 、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財政局
)
前點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
關。
四、本府財政局依第二點規定按比率核算分配數,並編製南投縣政府檢舉
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表,呈核後函知受分配單位辦理具領
。
五、本獎勵金各單位分配數,府外單位依機關單位別檢據向本府請領獎勵
金;府內單位則以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
各單位分配所得獎勵金應按員工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
則下,分配給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並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