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增進行
政歷練、交換工作經驗、激發個人潛能並提高工作績效等需要,對職
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依本規定
實施遷調。
三、本府及所屬公務人員職務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四、上列各職務除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一級機關首長外,各職務之職期定
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於連任屆滿後,得延長一
年。但任期中必要時得隨時辦理遷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遷調:
(一)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報准同意。
(二)本人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女性人員懷孕。
(五)家中有未滿週歲嬰兒。
(六)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七)因特殊需要,經報准暫緩遷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遷調: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遷調。
(二)最近三年內屆齡命令退休。
(三)辦理機要工作人員。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遷調,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不宜在原機關、學校(單位)
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有特殊需要。
八、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屆
滿職期之人員應由各機關學校(單位)主動檢討遷調。
九、除機關首長之職務遷調外,不屬同一機關主管人員、非主管人員間之
遷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十、縣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主管人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適
用本要點規定。
十一、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遷調,依其任免法規辦理,不適用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