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提昇員工福利辦理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87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倡導本府暨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
    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研習、欣賞或競賽等活
    動。
    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休閒等活動。


三、各機關應依據前項分類積極理各項活動,並請依下列規定擇定適當項
    目實施:
    運動大會:全縣性之公教人員運動會,由本府人事室、教育局訂定計
    畫統一籌辦:各機關亦得依實際需要舉行運動會。
    聯歡會:各機關得於各類慶典節日舉辦員工聯歡會並邀請退休員工參
    加。
    慶生會:各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為員工舉行慶生活動,並視經費贈送
    壽星禮品。
    健康活動:各機關每年得就登山、健行、野外活動、慢跑、園遊會等
    項目中擇適當者辦理,所屬員工均應參加或可配合各項宣導活動辦理
    。
    球類活動:對於所屬員工喜愛桌球、網球、羽球、保齡球等球類活動
    者應予編組,經常舉辦活動或參加其他機關舉行之錦標賽、友誼賽等
    。
    文藝活動:為結合相同興趣員工對愛好事項共同研習觀摩,得組織棋
    社、書法研習社、插花研習社、繪畫研習社、攝影研習社等社團及辦
    理藝文欣賞。
    休閒旅遊活動:各機關得洽請觀光旅遊機構提供國、內外旅遊資訊,
    供員工自行規劃參加休假旅遊;或由機關統籌辦理休假旅遊活動。
    經常辦理之活動:各機關可利用公餘之暇辦理晨操、香功、太極拳、
    土風舞及下午茶時間等之活動。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以配合本縣發展觀光為前提,各項活動應在縣
    內風景區或適當地點舉行為宜。


五、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請眷屬及退休員工參
    加。


六、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
    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惟代表機
    關參加體能競賽活動人員,符合出差要件者,得予公差登記。


七、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八、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
    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人員之各種狀況因素,分組或分
    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九、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
    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十、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
    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使用。


十一、本要點奉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