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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設置
    「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學者專家六至十人應包括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設計、造園及景
    觀設計、交通規劃等方面之專長者。
    本府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及觀光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時由主任委員另行遴選聘(派)
    之,其連任以三任為限。第二款委員隨職務異動得改派之。


三、本會之執掌如下:
   研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規範。
   審議都市計畫書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建築案件。


四、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二人
    至五人辦理相關業務,並由主任委員就城鄉發展局等有關單位人員派
    兼之。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城鄉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