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南縣政府府社政字第 0920232923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府社政字第1040016222號函頒,自函頒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府社政字第1040215638號函頒,自函頒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府社政字第1090097178號函頒,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府社政字第1110057699號函頒修正,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府社政字第1120120467號函修正第三點、 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