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府社工婦幼字第09901075900號函頒訂定
2.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10037562號函頒修正第3點
3.中華民國103年01月10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20263540號函頒修正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01月0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5年08月02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50159942號函頒修正名稱及全文
5.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府社工婦幼字第 1120091666號函頒修正第3點及第5點
6.中華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府授社保字第 1140033724 號函頒修正第 3 點及第 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