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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134975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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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婦幼館(以下簡稱本館)積極拓展兒童、少年、婦女福利,倡導正當休閒活動,發揮本館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有規定者,依本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館場地如下:

一、一樓戶外劇場(廣場)。

二、二樓電腦教室、烘焙教室、階梯教室、綜合教室、才藝教室。

三、三樓大會議室。

第 三 條  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舉辦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教育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

二、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同一場地,如有不同活動申請使用,以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優先。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中之烘焙教室、電腦教室者,應分別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三千元,並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返還申請人。

第 五 條  本館業務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綜理,並派員兼任。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本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第二次以後申請得免附)及活動計畫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繳清各項費用,逾期者視為放棄使用。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本館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違反本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者。

除前項第二款情形外,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九 條  使用場地設施及設備應注意維護,並不得觸碰或使用已標示禁止或與禁止類似之標示之設施及設備;有使用需求,應會同本館專業人員辦理。如維護不當,或逕行使用已禁止相關標示之設施與設備,以致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並得自所繳交之保證金內扣抵,如有不足,申請人仍應負責賠償。

申請使用者,如活動前需裝台、排演或預演,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並於使用完畢當日回復原狀交還,違反者得由本館逕行僱工拆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二項賠償或拆除費用由申請人付費,逾期未繳納者不得再申請使用,並依法追償。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及另接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會同本館專業人員辦理。

十一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張貼宣傳海報或標語時,應張貼於本館指定地點。

十二 條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十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製發各種識別證,應送本館驗證同意。

十四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並協調本館協助處理。

十五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

十六 條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中止時,應於核准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費不予退還。

十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南投縣立婦幼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項目

容納人數

場次使用時段

每場次(上午場/下午場)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備註

一樓戶外劇場

(廣場)

200

上午

 

2,700

-

一、使用各場地場次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使用時段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二、本府主辦之活動場地費全免;立案機構、團體經本府審查符合辦理非營利之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條件者,活動場地費減半。

三、立案機構、團體經本府審查符合辦理非營利之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達五日以上者,活動場地費再減半。

四、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下午

 

A棟二樓

電腦教室

18

上午

 

2,900

3,000

下午

 

A棟二樓

烘焙教室

20

上午

 

3,100

2,000

下午

 

A棟二樓

階梯教室

90

上午

 

2,500

-

下午

 

A棟二樓

綜合教室

54

上午

 

1,700

-

下午

 

A棟二樓

才藝教室(201)

21

上午

 

1,200

-

下午

 

A棟三樓

大會議室(301)

105

上午

 

2,900

-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