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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150012881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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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核定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設南投縣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為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托嬰中心及親子館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事項,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並指定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家長團體代表。
(四)本縣轄區內婦女團體代表。
(五)本縣轄區內勞工團體代表。
(六)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人員代表。
(七)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人至二人。
(八)本縣轄區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二人。
(九)本縣轄區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代表一人。
(十)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原住民族行政、消保官等)代表。委員會委員代表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相關單位、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