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行政組織按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班級數,置主任及組長,員額如附表。但不分類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資源班不計入班級數。
前項班級數依當學年度本府核定辦理。
三、學校得視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依下列規定,於各處、室及其他一級單位下分設教學、註冊、設備、課程研發、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校園安全、事務、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生涯發展等組,組長編制由學校依需求設置:
(一) 三班以下者,得設教導、總務及輔導處﹙室﹚三處﹙室﹚,教導處下設教 務及學務二組。
(二) 四班至六班者,得設教導、總務及輔導處(室)三處(室),教導處下設教務及學務二組;並得依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狀況,於相關處室下增設一組。
(三) 七班至十二班者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輔導處(室)四處(室),下設六組。
(四) 十三班以上者,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及輔導處(室)四處(室),下設十一組。
(五) 前四款處(室)及組別不含進修部、兼輔、特教組。
(六)職員專任之組長得擔任文書、出納、事務等組別。
(七) 各類型之特殊教育班級達三班以上者,輔導處(室)得另設特教組,置組長一人,組長員額數不列入學校編制數。
(八) 設有技藝教育班或藝術才能班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技藝教育組或藝術才能組。
(九) 六十一班以上之學校,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室)得置副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十) 各校得於二級單位數內,依校務發展及實際需求分配二級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