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為辦理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行政組織按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班級數,置主任及組長,員額如附表。但不分類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資源班不計入班級數。
前項班級數依當學年度本府核定數辦理。
三、學校得視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依下列規定,,於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下分設教學、註冊、設備、學務、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務、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特教等組,組長編制由學校依需求設置:
(一) 六班以下者,得設教導、總務二處。教導處設教務、學務二組。
(二) 七班至十二班者,得設教導、總務及輔導處﹙室﹚三處﹙室﹚或教務、學輔及總務三處;下設三組。
(四) 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輔導處﹙室﹚四處﹙室﹚;下設八組。
(五) 二十五班以上者,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及輔導處﹙室﹚四處﹙室﹚;下設十三組。
(六) 設有分校四班以上之學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主任員額數不列入學校編 制數。
(七) 設有藝術才能班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藝術才能組。
(八) 各校得於二級單位數內,依校務發展及實際需求分配二級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