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償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行政執行法所為執行各項公告防疫措施致民眾農產品(農、林、漁、牧)遭受特別損失,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及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本原則執行防疫計畫機關。
(二)本府環保局:辦理規劃及執行噴藥事宜。
(三)本府農業處:辦理經費核發、核銷及協調事宜。
(四)公所:辦理農產品防疫補償金之申請及審查。
三、本原則防疫補償之對象,為有權使用管制土地且以農產品為經濟收入來源之收取權人。
四、本原則防疫補償之土地範圍,依法定規範劃定且實際受特別損失為限。
(一)補償標準比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附件一)。
(二)農產品如未列上述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表內品項(如牛乳、雞蛋等),得以噴藥日期前後共3日批發拍賣市場均價補償。
(三)管制土地上已屆採收同批農產品,需經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方式合格後始可採收販售,違者將追回補償金。
(四)除第一項管制土地外,經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及公所認定並通知,須配合防疫措施而禁止採收販售農產品之土地,亦納入補償範圍內。
五、農產品收取權人於前點第三項防疫清消檢驗後無法採收者或第四項受通知後10日內,得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並簽名或蓋章後,檢附下列文件至管制土地坐落地之公所申請農產品防疫補償:
(一)印章、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有代理人者,需提出委託書(附件三)。
(三)提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供查核後發還;委託申請者,提供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供查核。
(四)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腾本,非自有土地者需另附土地租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四)。
(六)其他審查單位指定文件。
六、公所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確認申請文件填妥及相關證明文件備齊,且認定管制土地坐落區段及經營面積後,填寫防疫補償金名冊(附件五)彙整送本府核撥補償金。前項申請文件或應檢附資料不完備者,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府抽查採隨機抽選為原則,抽查比率比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八、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九、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科目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