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協助解決土石方去化問題,並考量工區內若無暫置空間影響施工安全,得就各工區於南投縣轄內異地臨時暫置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特依據內政部115年1月28日台內國字第1150801127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機關(單位),如屬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者為核發建造執照之機關(單位);如屬公共工程者為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臨時暫置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
四、臨時暫置地點應設置之防護措施及管制原則如下:
(一)安全圍籬。
(二)工程告示牌(應明確標示及載明賸餘土石方出處、工程名稱、建造執照或原工程名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及其連絡電話、通報專線等)。
(三)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空氣污染及灰塵散播等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覆蓋防塵網/布、定期灑水等),並配置洗車台或沖洗設備。
(四)公共設施維護措施。
(五)暫置地點應納入或修正施工計畫書之營建賸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六)臨時性排水、截流、沉砂等設施,以防止土石方直接排放至公共排水溝、道路及鄰地。
(七)土石方臨時暫置高度原則限制於4.5公尺以下,且邊坡應維持在安全穩定角度,避免坍陷風險,邊坡底部需距離安全圍籬1.5公尺以上。
(八)土石方申請臨時暫置應善盡環境維護之責,爰應定期巡查臨時暫置場所及周遭環境是否維護妥當,並製作巡查周報表由承造人及監造人簽名蓋章後,每月定期送受理機關(單位)備查。
(九)專任工程人員應確實勘查土石方臨時暫置場所、簽證複核營建賸餘土石方臨時暫置計畫書,並應適時巡查、督導現況以維護環境及安全。
五、營建賸餘土石方臨時暫置計畫書應由起、承、監造人確認後用印,並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複核,其載明事項原則如下:
(一)工程概要表:
1.工程名稱。
2.營建賸餘土石方產出之地點。
3.臨時暫置土石方地點及基地面積。
4.建造執照字號或原工程名稱。
5.暫置土石方數量及面積。
6.土質代碼。
7.通報專線。
(二)工程相關人員組織基本資料:
1.起造人。
2.監造人。
3.承造人。
4.專任工程人員。
5.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6.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含連絡電話)。
7.協力廠商。
(三)開挖土石方計算及處理方式。
(四)臨時暫置地點土石方數量計算。
(五)預定臨時暫置時間。
(六)運送路線、車次及時間。
(七)臨時暫置場所配置及平、立、剖面圖說(需含全區及四周高程)。
(八)臨時性排水、截流、沉砂等設施相關圖說。
(九)安全衛生維護、環境保護及汙染防制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十一)交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二)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准資料(臨時暫置地點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
(十三)臨時暫置地點之現況照片(需標示拍照位置)、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使用同意書。
六、臨時暫置土石方後續運送至原建築基地回填或收容處理場所時應依照本要點規定再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核准後始得運離。
七、臨時暫置土石方視為施工基地之延伸,應完成運送至原建築基地回填或收容處理場所並取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核發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臨時暫置地點)後,方得請領使用執照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