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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訊字第1150123351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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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在風險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構)自行或委外建置、開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三、本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其風險管理、內控監督與內控措施辦理時間,由本府資通安全管理審查委員會統籌辦理。
四、本府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七項原則。
五、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本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依本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事前評估與控管。
六、各單位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或既有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時,應填具本府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以下簡稱AI風險評估表),識別潛在風險。
七、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進行AI風險評估表填列時,應依發生機率及嚴重程度進行綜合判定結果,並依風險應對機制類別(甲類、乙類及丙類)所規定之必辦內控措施項目進行後續調整,相關內控措施如下:
    (1) 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全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2) 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如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生成」等提示。
    (3) 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4) 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明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救濟流程。
    (5) 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加重對供應商之資安、資料治理與防範歧視偏見之要求。
八、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AI風險評估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及乙類者,應辦理前點所列各款內控措施,並依機關資源,優先處理甲類風險部分。
九、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AI風險評估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丙類者,應辦理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措施。
十、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中,若發生第七點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演算法嚴重偏差、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產生實質損害等異常情事,業務單位應立即依據本府ISMS相關規範進行通報及應變。
十一、本府應定期辦理並鼓勵同仁參與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及風險管理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對人工智慧技術局限性及資安風險之認知。
十二、本管理要點所定內控機制應由本府定期檢視;並適時做滾動式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