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以下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定裁罰次數之計算如下:
(一)以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二)違反行為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並經裁處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有同條行為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三、違反本法之事件,除依本基準裁罰外,有關不罰、免罰及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第五點之限制。
五、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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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反
規定 |
違規事件 |
裁罰
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新臺幣)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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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5條 |
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 |
第17條 |
-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 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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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2萬元。
第2次:3萬元。
第3次:4萬元。
第4次:5萬元。
第5次:7萬元。
第6次:9萬元。
第7次:11萬元。
第8次:15萬元。
第9次:19萬元。
第10次:23萬元。
第11次:31萬元。
第12次:39萬元。
第13次:47萬元。
第14次:59萬元。
第15次:71萬元。
第16次:83萬元。
第17次以上: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