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以下簡稱文化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化設施係指以提供文化活動為目的之建築物、場所、空間及附屬設施或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文化設施使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
1.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目標。
2.申請人組成(含相關實績與執行能力)。
3.文化事業之必要性及需求性(含興辦方式、事業項目及內容、效益、預定進度等)、財務計畫、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及安全管理等)、與政府相關計畫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對當地及整體文化事業之影響。
4.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建置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網站,得檢附該網站查詢結果)。
5.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坡度分析圖(非位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6.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著色標示)、土地使用現況周邊環境及聯外道路等。
7.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附件二)
(五)土地登記資料及地籍圖謄本(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示)。
(六)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七)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八)水土保持計畫(如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九)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其他有關文件。
四、文化事業計畫由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受理申請。
申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由文化局會同相關單位辦理審查,依南投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附件三)所列審查項目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所列查詢項目逐項審查,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文化事業計畫審核通過後,函復申請人。
五、經審核通過變更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地政機關申請土地使用變更編定,並取得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逾期未完成者,應廢止其許可;如遇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六、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文化事業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依本規則第三章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議。
七、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一)有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二)申請面積小於十公頃者,應依興辦文化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辦理。
八、申請變更之非都市土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文化設施用地。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執行要點第三點附錄一之二所列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二)其他法令限制之地區。
九、申請基地面臨道路路寬應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興辦事業計畫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尺方格之等高線)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為不可開發區,並維持原使用地編定類別或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但不得配置建築物。
十一、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農業部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文化事業計畫申請土地開發者,應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