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及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明確界定南投縣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項目,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經起造人敘明免辦建築執照理由,報經本府核定後設置: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售票亭、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亭、守望相助崗亭等類似構造之相關設施。
(二)由政府機關因公益必要興建之下列項目:
1.公共廁所,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2.涼亭、瞭望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且外牆透空率達四分之三以上。
3.採光罩、遮雨棚:簷高四公尺以下、周圍壁體透空率百分之七十以上。
4.鐵網圍籬及透空欄杆:高度二點五公尺以下。
5.大門及牌樓: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六公尺以下。
6.非營業性休閒遊憩設施: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及維護,高度達六公尺以上者;高度未達六公尺者,免申請。
(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核准設置之露營設施,建築物各幢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三、前點各款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結構安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基地現況圖、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
(四)使用期限具結書(使用期限最長10年為限),期滿應自行拆除或補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