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
本縣原住民族行政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產業科:掌理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原住民地區農特產品之產銷、觀光
產業、經濟事業、森林保育、林產物處分及家政推廣等事項。
二、輔導科:掌理原住民族之政治發展、身分之認定、行政人員培訓、族
群關係處理、教育人才培育及獎助、人力資源調查及分析、傳統文化
發揚、民族語言振興與傳承、法律扶助、就業服務及社團輔導等事項
。
三、建設科:掌理部落或社區新風貌之規劃執行、生活環境、公共設施、
飲水設施、天然災害勘查、復建及住宅輔導等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檔案及事
務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科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