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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禮券發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016445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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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弘揚傳統敬老美德,感謝本縣資深縣民數十年來,胼手胝足,點點滴滴地付出,為南投縣的長期發展及建設奠定了穩固的基礎。並為表彰資深縣民對本縣的不凡貢獻,及祝賀資深縣民歡度重陽佳節,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以示禮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三、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五、實施對象及標準:
(一)設籍本縣年滿六十歲至六十四歲原住民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五百元。
(二)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長者,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一千元。
(三)年滿百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新臺幣一萬元。
六、發放方式:
(一)百歲以上人瑞長者,由縣長親至長輩家中致贈重陽敬老禮金,若縣長公忙不克前往,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二)六十歲至六十四歲原住民及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發放作業,以長者需求為原則,採「領現金」和「匯款」兩種方式。
(三)領現金方式:請各鄉(鎮、市)公所以紅包方式負責發放。設籍本縣居住外縣市,無家屬代為領取者,得提出委任書,由村(里)長代為領取,並由鄉(鎮、市)公所協助確認村(里)長是否已轉發。。
(四)匯款匯款方式: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長者可申請以匯款方式辦理:
1. 主動要求匯款者。
2. 工作因素無法親自領取者。
3. 籍在人不在者。
4. 他縣市或本縣他鄉(鎮、市)依親者。
5. 長者入住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者。
(五)採匯款方式發放者,應先請長者填寫「南投縣政府重陽節敬老禮金金融帳戶匯款申請書」,且匯款戶名需為長者本人,並於長者存摺註記「縣府重陽禮金」字樣。匯款所產生之手續費得由本計畫之行政費經費支應,不得從核撥禮金中扣除。
七、發放名冊作業:
(一)由本府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之老人名冊,並轉送各鄉(鎮、市))公所。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應繕造申領人完整之名冊,發放人數統計表及預撥金額領據於期限內送本府社會及勞動處,俾憑辦理撥款作業。
(三)本府依各鄉(鎮、市)公所查報名冊及人數金額,將重陽敬老禮金禮券撥付公所後,由公所依長者需求選擇「領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發放作業。
八、工作人員獎勵:
本縣重陽敬老禮金禮券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協助,方得順利推動,為獎勵相關人員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業務承辦人員(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財政處、主計處)暨督導業務之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鄉(鎮、市)公所、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主管、相關協辦人員(包括村里幹事或其它協助人員),由各鄉(鎮、市)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視個別參與程度,自行核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