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
點第七款第二目規定訂定之。
二、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補(捐)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其中如涉及財務或
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
元為原則。
下列民間團體不適用前款規定:
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依法令規定接受縣(市)政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各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補(捐)助情形函報本府(參見表一)
。
三、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私人經費之補(捐)助或舉辦活動
之贊助。
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鄉(鎮、市)公所負責以公
開招標方式執行。
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程序編列
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各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函報本府(參見表二)。
四、各鄉(鎮、市)公所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納入『南投縣鄉(鎮、市)
財政業務考核要點』考評項目。
五、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