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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新住民照顧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50193228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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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內政部訂頒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所定具體措施,特設置南投縣新住民照顧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內政部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本府得擬訂南投縣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分工表,由本小組協調本府各相關業務機關(單位)積極辦理,據以執行之。
三、 本小組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生活適應輔導事項。
(二)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醫療優生保健事項。
(三)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保障就業權益事項。
(四)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提昇教育文化事項。
(五)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協助子女教養事項。
(六)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人身安全保護事項。
(七)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健全法令制度事項。
(八) 關於本縣新住民之落實觀念宣導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縣新住民之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置委員九人,由下列各機關(單位)指派負責人員兼任之。
(一) 本府教育處。
(二) 本府社會及勞動局。
(三) 本府新聞及行政處。
(四) 本府衛生局。
(五) 本府警察局。
(六) 本府文化局。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八)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服務站。
(九)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專勤隊。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籍及新住民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籍及新住民科人員兼任,負責小組之幕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五、 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機關及社會團體列席。
七、 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之,至因執行分工表之具體措施所需經費,除中央政府有補助經費外,由各業務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